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重罚!

2020-04-24 14:41
来源: 平安法治黄石
作者: 平安法治黄石

“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这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的顺口溜,诱导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中发现,2018年、2019年涉黑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对相关犯罪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