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切勿酒驾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分析醉驾入刑现状

2013-05-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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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汽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多,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数量都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漠视,酒后甚至酒醉驾车的肇事案件日益增多,酒驾肇事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危害相当严重。为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引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已有两年,西塞山法院结合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例,简要分析了醉驾入刑以来的处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该院刑庭共受理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16起16人,已审结15起15人,判处拘役15人,其中缓刑1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除确有不宜适用关押的情况外,一律判处拘役刑,以发挥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一:2011年7月9日晚,交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在马家嘴路段执行交通管制任务时,查获卫某酒后驾驶微型轿车。经检测,卫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定卫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2012年6月13日晚,王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黄石大道青龙阁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三:2012年10月3日晚,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沿湖路十五冶路段时,与一出租车发生纠纷,被接警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定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涉案人员及车辆类型:

涉案的被告人多是有着数年驾龄的“老司机”,深厚的酒文化和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使得他们总认为喝点酒不要紧,明知喝酒开车违反法律规定,却觉得即使查着了也没多大的事。从审理的各案情况来看:以交警上路执勤过程中查处为主,也有部分系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被接警的民警查获;被告人系年龄在35岁以上的中年人为主,小学及初中文化的个体人员占到近七成,也有从事药剂师、公安等受过高等教育有着稳定工作人员;驾驶车辆以小型客货车为主占到六成以上,摩托车占到近三成;被告人测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者达261mg/100ml,酒精含量在80-160 mg/100ml的占六成多,160-320 mg/100ml的约占三成。

三、针对酒驾的司法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醉驾入刑毕竟只是一种手段,让广大的交通参与者都能平安出行才是最终的目的。从上面的分析可见一斑,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是初中文化,对“醉驾入刑”可能了解不深,这就需要将惩处与宣传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特别是联合机动车驾驶学校,增强对新申领驾驶资格人员的法制宣传,从“准驾资格”入手,有针对性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真正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入人心。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严格驾驶人准入环节,通过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安全驾驶意识,使驾驶人不愿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环节,通过提高惩戒作用彰显法律的威严,使驾驶人不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环节,强化监督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使驾驶人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三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当前我国对醉驾入刑最高处以拘役刑,属刑法中量刑最轻的法定刑,在实践中也不乏有适用缓刑的情况,无疑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针对于此,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醉驾的量刑情节和适用缓刑的条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细化或增设与醉驾有关的法律条款,如“毒驾”、醉驾共犯等来强化刑法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