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被流浪猫抓伤 数千元医疗费该谁承担?

2026-05-12 17:17
来源: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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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如约而至。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黄石法院积极响应,即日起将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等重点领域,立足审判实践,持续推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纸面上的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百姓美好生活的“法治宝典”。

近年来,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业主被猫抓伤后,往往第一时间找物业索赔,但物业却觉得“冤枉”:流浪猫来去无踪,怎么管?

近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流浪猫抓伤业主引发的赔偿案件。法院联合多部门联动调解,不仅当场化解了纠纷,更厘清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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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遛狗反被流浪猫抓伤


业主韩女士在小区内遛狗时,其宠物犬遭流浪猫袭击。她在带离犬只过程中,不幸被流浪猫抓伤膝盖,经诊断为三级暴露,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韩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流浪动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承担60%的医疗费用。物业公司则称,目前本市对流浪猫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物业难以完全管控,拒绝承担责任。

一边是业主受伤的委屈与经济损失,一边是物业管理的现实困境,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看似难以调和。


多元调解:

法院+住保局+居委会联手


下陆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系共生共赢关系,判决并非解决争议的最优解,调解更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法院迅速启动多元解纷机制,邀请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和事发小区所属的石榴园社区居委会组成联合调解团队,在社区搭建沟通平台,就地开展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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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情理出发,耐心为双方分析利弊。一方面多形式向物业公司释明,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提醒责任。另一方面引导业主韩女士理性看待流浪动物治理的现实难度和复杂性,理解物业工作的实际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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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方联合调解,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物业公司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场赔偿韩女士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院和调解单位高效、便民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虽不直接饲养流浪动物,但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若放任流浪猫长期逗留而不采取合理措施,等同于默许风险存在,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物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流浪猫活动范围大、灵活隐蔽,不能苛求物业完全杜绝流浪动物。因此,法院通常根据物业是否在收到投诉后采取了多方位合理措施来判断其是否存在管理瑕疵。责任比例一般在30%至70%之间浮动,具体视物业的过错程度而定。


百姓明“法”

物业公司应强化日常巡逻排查,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业主群和小区公告栏张贴禁止投喂的温馨提示和安全警示标识;收到业主投诉后保留巡逻记录、驱赶记录、与动保组织合作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主动组织座谈会向业主普及科学救助常识(如绝育、收容替代单纯投喂),从源头减少流浪动物聚集风险。

业主居民应在被动物伤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伤口、伤情和环境进行拍照,保留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切勿随意逗弄流浪动物并警惕其攻击性;家长应尽到监护义务,避免低龄未成年人独自接触流浪动物;理性与物业沟通维权,而非一味漫天要价,双方互谅互让方能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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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投喂“爱心人士”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长期、定点、规律性投喂,虽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动物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可能需要在10%至30%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爱心人士通过联系动物保护组织进行绝育、收容或领养来帮助流浪动物,会是比单纯投喂更为妥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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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养宠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随意遗弃宠物可能在日后让您面临意想不到的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