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上午,根据黄石法院“破冰行动”工作方案安排,铁山区法院在市中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涉嫌“拒执”犯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刑庭庭长对庭审进行全程观摩。
上午9时30分,随着庄严的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该案由铁山区法院副院长潘谦担任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查明:2016年10月11日,自诉人潘某与被告单位黄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费某在铁山区法院的主持下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被告单位于2016年10月20日前向自诉人偿还其拖欠的货款2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货款382495.5元,如被告单位未按期还款,自诉人可就欠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然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是自诉人2016年1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由此铁山区法院依法向被告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单位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向自诉人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1月17日铁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被告单位,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鄂0205司惩1号决定书,对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费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4日,铁山区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单位机器设备4台、车辆22辆,并查明被告单位于执行期间一直在生产经营,并按月缴纳电费和申报纳税,且被告单位在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西塞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14日均有资金进出。被告单位截至案件开庭审理时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庭审过程中,自诉人、被告单位、被告人各自陈述了事实及理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刑庭庭长召开了专门研讨会,对案件的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案的审理,为彰显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形成全面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和威慑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具有重大意义。研讨会还就铁山区法院针对“拒执”刑事自诉案件专门制定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实施细则(讨论稿)》展开了热烈讨论,市中院将授权铁山区法院完善实施细则规定,印发全市两级法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