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10]141号
(2010年11月11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特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判后释疑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执行行为存有疑问,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作出裁判或执行的法官及该部门负责人给予必要解释,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
判后释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裁判文书宣判或送达及执行行为发生后三个月内来本院信访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已进入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判后释疑是业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审判(执行〕法官裁判或执行后的一项后续工作。释疑法官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到来访必接。接访时不得态度生硬、方法 简单、敷衍了事,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条释疑法官针对来访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 裁判理由、法律运用、裁判主文的含义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促使来访人服判息诉。
第五条判后释疑不得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六条诉讼服务中心对来访人提出的符合判后释疑条件的异议,应当立即通知案件原承办部门负责人安排法官释疑。原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安排法官释疑。
院领导根据来访人的来信来访,认为需要进行释疑的,案件原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院领导批示后及时安排法官释疑。
第七条案件原承办法官为判后释疑的第一顺序责任人;案件原承办法官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释疑的,原合议庭审判长为判后释疑第二顺序责任人;原合议庭审判长亦因客观原因不能释疑的,由案件原承办部门负责人予以释疑。
来访人对前一顺序责任人释疑不服的,由后一顺序责任人予以释疑。
第八条对同一案件,原承办法官及该部门负责人必须各安排一次以上判后释疑。但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对裁判或执行行为提出新的疑问而释疑的除外。
对判后释疑仍不服的当事人,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接待,告知其按申诉或申请再审程序办理。
第九条判后释疑一律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释疑法官可以根据释疑活动的需要,向法警支队提出维护现场秩序的要求,法警支队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在来访人离开诉讼服务中心前,释疑人、诉讼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及执勤法警均不得离开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条释疑时,书记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详细记载来访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承办法官、疑问要点、释疑内容、处理意见和当事人信服情况等主要内容, 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一条判后释疑终结后,案件原承办部门应当将判后释疑的情况口头向诉讼服务中心通报。
第十二条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判后释疑情况及释疑效果。判后释疑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审判绩效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