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均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各类公告;
(三)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审理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五)其他涉及债务人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审理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条 审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第十一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