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2-07-01 11:34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加强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满足退役军人多元解纷需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工作作为化解退役军人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协调。退役军人纠纷解决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优先、便捷高效、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方参与、全面调解、合理化解、司法支持和依法审查原则。

二 、工作目标

技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进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初步形成与黄石节途理相适应的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推动源头预防能力稳步提升、信访形势持续好转、涉法涉诉案件明显减少,广大退役军人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三 、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一)源头预防工作(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立足抓早抓小、应排尽排,完善常态化排查机制,构建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为依托、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基本单元、网格力量积极参与的预警防控工作体系,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矛盾风险。

2.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下,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安排专门人员,通过走访调研、日常摸排等,及时了解、全面梳理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和信访诉求。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要求,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做到一案(事)一策,并实行全程跟踪、闭环管理。

3.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调处。将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前沿阵地,力争2023年市县乡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对象300人以上的村(社区)统一设立老兵工作室,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从事过司法服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有过基层工作经验的兵支书参与到老兵工作室工作,组成调解化解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逐级办理机制参与诉前调解化解工作。同级法院部门应安排专业人员每月到老兵工作室不少于1次业务指导,为来访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安排一名业务熟练、有责任心的联络员与老兵工作室做好日常对接、业务指导工作,统筹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4.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联动化解机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组织对退役军人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梳理分析。按照诉访分离原则,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涉诉信访事项,送同级人民法院审查甄别。审查认为适合调解、和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属地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引导和解;矛盾尖锐、疑难复杂的,由属地人民法院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多元调处化解方案,提高调处规格,汇聚各方力量,确保及时妥善化解。

5.创新普法教育形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引导退役军人敬法守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退役军人法律需求,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入户走访、座谈沟通、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等形式,开展常态化联系服务退役军人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打造退役军人法治文化宣传阵地。

(二)健全多元化解机制(牵头单位:市中院) 

1.扩大调解化解队伍。两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可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调解组织、愿意参与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现役军人或者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等进入特邀调解名册,共同化解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

2.设置老兵调解室。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老兵调解室,邀请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退役军人调解组织,按照“专业调解员+退役军人事务调解员”等工作模式,多元化解纠纷。各人民法庭可在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立巡回办案点,及时就地调处化解纠纷。

3.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两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均应设立退役军人绿色通道或专门服务窗口,为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提供咨询答疑、跨域立案、材料收转等优先服务。同时依托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在线调解、网上申诉等提供更加智慧精准诉讼服务。加强对伤残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关心关怀,提供专人服务、优先办理和各类便民服务措施。

4.加强纠纷化解方式引导。对起诉到两级法院的纠纷,除法律规定不适宜调解的纠纷外,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物业管理、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在登记立案前,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引导鼓励退役军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5.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一站式多元解决纠纷作用,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同时两级法院定期对调解员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使用培训。

6.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组织调解的涉退役军人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现场等便利方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不成功的,依法转入相应诉讼程序。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四 、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两级法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2.加强经费保障。两级法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可持续性的经费保障,为相关场所和信息化建设、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等提供必要支持。推动将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加强工作指导。市中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和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地区开展 调研,协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业 务指导,通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提高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