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细则

2013-01-25 14:49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细则


   根据本院黄中法102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院诉讼服务中心职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诉讼访引导:由当日值班法官负责对所有来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访当事人进行接待分流:属于立案(含转交材料〉、信访、交费的,直接转由对应窗口接待;属于约见法官的直接与被约法官联系,并负责安排好接待地点接待;属于了解案件审、执进度的,将当事人的要求记录在案,并当日书面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属于判后答 疑的,直接先行予以接待答复,案情复杂直接答复有难度的,则联系案件原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待答复;属于法律咨询的则直接给予接待答复。
   二、立案受理:各类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赔偿确认、国家赔偿、管辖异议、申请执行、减刑假释、司法鉴定、请示等案件均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受理审查,并严格按照院流程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审查立案,不误时限。
   三、规费收取:各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的立案预收和结案核收,分别由立案庭和案件承办庭室负责核算数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纳,均由办公室派员在诉讼服务中心窗口代收代缴,随叫随到。
   四、材料收转:对于当事人递交给本院的涉诉材料,一般由立案庭专人负责接收,作好登记,于当日转交相关业务庭室或个人并履行签收手继;对于各业务庭室需要由诉讼服务中心当面送交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立案庭亦应由专人 作好登记,及时递交当事人,并将当事人的签收手继反馈给业务庭室。
   五、约见法官:对于诉访当事人来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约见法官的,均由当日值班法官问明情况后据实予以安排,被约法官不能接待的,安排其庭室负责人接待,庭室负责人不能接待的,安排其分管院长接待;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安排预约接 待,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预约接访单。被约法官必须服从安排,真正做到无条件接待、无缺位接待、半小时接待。
   六、信访接待:对于诉讼服务中心的涉诉信、访当事人,均由立案二庭专人接待处理,属于本院的涉诉信访事宜,应当日作出处理,三日内回复当事人;属于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事宜,应在一周内予以交办落实,并于十日内回复当事人;属于其他涉诉信访事宜,应当日作出处理并即时回复当事人。立案二庭还要负责对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予以事先安排,事中配合,事后督办落实。
   七、立案调解:由立案庭负责对市中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选择性的在审查立案阶段进行调解,调解时间一般以一周为限,最长不超过十天,调解不成的即时立案移交审理。
   八、诉前保全:(略)
   九、判后答疑;对于来诉讼服务中心反映对本院审判执行有疑问的当事人,首先由当日值班法官直接接待答复,值班法官认为答复有难度的,则由值班法官安排案件原承办人或其庭室负责人接待答复,不得推诿。
   十、流程管理:(严格按院流程管理规定执行落实〕
   十一、法律咨询;分别由市司法局执业律师、湖北师范学院在校师生定期来院对来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一般每月安排一次,特殊情况可安排上述人员预约咨询接待,均由立案庭负责安排落实。
   十二、司法救助:属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的,由立案庭审查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属于申请减交或免交的,由案件承办庭室审查,报请分管立案的院长审批;属于给予执行或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分别由执行局、执行庭、立 案二庭审查,分别报各自分管院长审批。
   十三、便民服务:诉讼服务中心内为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均由立案庭专人负责。
   十四、业务指导:(略)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