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08]70号
各庭室:
为进一步规范督办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维护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提高督办工作的效率,逐步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是领导实施决策的重要手段,应当依法、依规办事,务实高效,对各类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政务督办。包括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省法院交办事项的落实;市法院中心工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市法院院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院领导决策、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案件督办。包括市委、市人大领导批转案件的督办;市政法委、市委督察室、市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案件的督办;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交办案件的督办;本院主要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
(三)专项督办。根据院领导的批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小组对具体专门事项督办;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以及关注案件的督办。
第四条督办工作职能分工
(一)院办公室负责政务督办、专项督办事项,立案二庭负责案件督办事项含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中的个案。办公室、立案二庭根据督办 事项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承办的部门(单位\必要时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和回复时限。在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查、催告,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指导全市法院督办工作。
(二)市法院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督办职能,按照“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开展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督办工作第一负责人。
(三)各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相应部门,主管督办工作。
第五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院办公会、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及领导决策、批办事项由办公室予以立项,列入当月《工作安排表》。必要的时候制作处理单,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
(二)登记分类。办公室对于所有督办事项和督办案件要按照收到时间、交办单位、主要文号、涉及当事人、案由、办结时限进行登记,属于案件督办类的应在收到之日内转至立案二庭。
(三)交办。办公室、立案二庭按照督办内容履行必要程序,明确承办的部门 (单位〉,采取转办、会办、自办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催告相关部门(单位夂由几个部门(单位〉进行会办的,必须明确主办部门(单位〉。
(四)承办。承办部门(单位〕接到督办事项或督办案件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安排专人及时认真办理。认为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立案二庭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五)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或立案二庭反馈办理结果,逾期不能办结的,必须将不能办结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六)审核与回复。办公室、立案二庭应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结果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以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等形式向交办领导或交办机关回告。
(七)归档。督办事项和督办案件办结后,办公室、立案二庭应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条督办工作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的实施及督办结果的反馈,应遵守有关请示报告制度。
(二)通报制度。办公室、立案二庭应及时跟踪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适时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保密制度。对涉密督办事项和督办案件要严守秘密,按照密级进行处理。需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和督办案件,要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和相关当事人。
(四)考核制度。督办事项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要纳入全年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办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造成影响的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本规则由办公室、立案二庭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法院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