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反映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3-11-13 10:01
来源: 黄石港法院
作者: 刘锦源    浏览: 8198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诉讼观念的改变,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在短期内陷入了“案多人少”的尴尬境地。担负着80%以上一审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更是被时代的潮流推向了“风口浪尖”。黄石港区法院法院经过对全院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体系已滞后。最突出的是送达难问题。由于当前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性增大,造成大量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身份证上的住所或实际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给送达带来了难度;邮寄送达规范不严、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公告送达效果不好等制约了送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审判效率;个别审判人员或由于业务工作繁重,或由于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对案情了解不透,或由于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多种原因,对一些案件迟迟不能下判,而采取延长审限、中止诉讼、转化审理程序、不规范撤诉等手段规避审限管理规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更多体现为事后监督和管理,而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环节设置混乱、职责不清,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更不能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指导;案件质量评查阶段缺乏详细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使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机性极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机制的不规范,导致往往在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发生涉诉信访后,才发现案件存在程序瑕疵或质量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是信息管理不科学。由于审判管理量大、面广、线长、点多,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最有效的手段是以信息化、网络化为载体,把管理触角延伸细化到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实现精确、实时、全程、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管理中的盲点、漏洞,防止权力失控、工作失管、人员失职、行为失范。但目前多数法院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全面记载、实时反映案件运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干警绩效情况的网络数据平台。还有一些法院虽然已经建设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在操作上还不尽如人意,很多干警不习惯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信息录入的迟滞和遗漏,影响了对案件审理流程和质量的监督。

四是层级管理不到位。从层级上看,审判管理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以审判委员会、院领导为主体的宏观决策管理;二是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综合管理;三是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四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但当前的现状是,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标准、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责定位不清晰,对审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和长效的解决机制;庭长在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审判质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存在局限,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不能成为整体、形成合力;法官的自我管理因人而异,管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五是绩效管理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的设计不够科学,没有与法官的业务能力、廉洁司法、职业道德等情况相挂钩,也就不能对法官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实现科学公正的考核。在业绩考核制度的落实上,考核部门与被考核部门及干警的互动机制不畅,考核过程中的院、庭长和考核部门的跟踪管理、指导、提示、建议等执行、完善措施缺失,考核的有效性被削减。在业绩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与干警的表彰奖励、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等衔接也不够紧密,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