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法院巧妙解决拒付抚养费问题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撑起“保护伞”

2024-08-14 09:54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作者: 洪丽萍  杨丰    浏览: 1782

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例父亲拒付抚养费的案子,该院将黄石港万达写字楼的一处门面交给申请执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母亲强制管理,收取门面租金抵扣法院判决的抚养费。

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与饶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原告胡某,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某与被告饶某于1996年5月经判决离婚,原告判归被告抚养,后原告实际由其母亲抚养。2009年期间,原告因受到外界刺激,突发疾病,经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3年10月,经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母亲胡某某为原告胡某的监护人,原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多次就医,共计花费5万余元。原告母亲找被告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拒不见面,遂原告将被告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

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饶某支付前期垫付医疗费7000余元,判决被告自2023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对于后续大额医疗费,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据实向被告主张。

法院判决生效后,下陆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院经过多方查找,查到被执行人饶某名下有位于黄石港花湖大道的商业房产一套,便于2024年6月将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是该房产已于2018年7月设置抵押,抵押金额为167000元。经前往该房产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饶某已与邱某,湖北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产进行出租。出租期限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租金为每月1000元。法院经研讨,认为暂不宜对被执行人饶某的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因该房产正处于租赁期间且租金刚好覆盖本案执行的抚养费,考虑到本案后续的长期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将该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更能保障申请执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尽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据此,2024年7月16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禁止饶某处分位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的此处房产及该房产的相关收益,指定胡某某为此商业房产的管理人,强制管理期限至本案执行完毕或本院因其他事由终结强制管理程序止。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之义务。

“法官,千言万语也无法表达我此时的感激之情!你们穷尽一切办法保障我女儿的权益,我都看在眼里,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是你们给了我们勇敢生活下去的勇气。”拿到裁定书时,胡某的母亲泪流满面地向法官表示感谢。

下陆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性化办案宗旨,注重在个案中保障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体现司法温情。

法官寄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人父母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应该给予其陪伴与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