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村民刘某、石某(女)夫妇,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屋,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终于尝到法律苦果。元月16日,大冶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大冶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庭审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初,刘某与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冶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在2010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78000元。大冶法院制作了[2010]冶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还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5月27日,大冶法院作出[2010]冶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刘某所有的位于大冶市都市阳光花园的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2011年9月29日,刘某、石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该套房屋以372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了购房款360000元,刘某、石某未将该款用于偿还欠祝某的债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石某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擅自变卖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履行法律义务、取得债权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