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两令”,撑起妇女儿童“保护伞”

2024-04-18 15:14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张雪莉

春风渐暖,百花已开

当大家正享受和煦阳光时

有的人却身处黑暗

这时

他身穿法袍缓缓走来……

近日,金山店法庭在审理两起家事案件过程中,三天内接连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撑起法治“保护伞”。

一定要照顾好孩子!

“你一定一定要照顾好这个孩子,不仅是日常生活,还要关注他的学习和情绪......”3月26日,庭审结束后,金山店法庭庭长罗锋语重心长地叮嘱着朱某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这是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2岁的泷泷是保安镇的一名留守儿童,在他5岁时母亲离家,父亲因常年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年幼的泷泷,便将他托付给叔父朱某和婶婶陈某一起在农村生活。虽然叔父、婶婶对其很好,但他最期待的还是父亲能回来,可现在他再也等不到他的父亲了。2024年2月,泷泷的父亲不幸离世,母亲又了无音讯,未尽到监护人职责。朱某与妻子陈某商定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罗锋承办该案后,几经辗转联系到泷泷的母亲告知其事情经过。庭审当日,泷泷的母亲到法院参加庭审,泷泷看着自己的妈妈却不敢上前。

考虑到泷泷的心理状况,罗锋安排法官助理将其带出审判庭,贴心地询问他生活、学习情况和本人对今后生活的意愿。泷泷表示,愿意跟着叔叔、婶婶一起生活。庭审时,泷泷妈妈告知法官其已经再婚,因家境贫寒无力抚养泷泷,愿意放弃监护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朱某申请变更其为泷泷的监护人,陈某亦同意朱某作为泷泷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准许朱某的变更监护人申请。遂判决泷泷的监护人变更为朱某。

作出判决后,罗锋依然对孩子的学习放心不下,于是向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再三叮嘱朱某履行好家庭监护责任,强调对孩子有情还不够,还要有心,并要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在生活和学习中教育引导泷泷健康成长。

住手,不许打人!

3月28日,大冶法院收到了一份来自刘某(女)的“申请书”,申请书中令人揪心的倾诉引起了罗锋的注意。

刘某与吴某系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4月,刘某与吴某再次发生争吵,吴某一怒之下动手打伤刘某,致使刘某全身多处损伤,且耳膜穿孔。2023年7月,吴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两人不欢而散。次日凌晨,愤愤不平的吴某酗酒后前往刘某上班公司,对其进行殴打,无奈之下刘某拨打110报警。事后,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给予告诫,责令其立即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告诫的吴某更加愤怒,不断向刘某发微信进行辱骂、恐吓,向其发送自己购买的管制刀具图片,并扬言要杀掉刘某。刘某不堪其扰,成天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罗锋立即着手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查明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现刘某又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申请条件。

因情况紧急,罗锋及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第一时间进行送达,同时抄送当地派出所、妇联及居委会联合监督执行,合力将“保护令”变成“护身符”。

送达现场,情绪激动的吴某再次大声辱骂刘某,并准备对刘某动手。罗锋闻声当场喝止,警告吴某不许动手伤人,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劝诫,向其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及违反的后果: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罗锋耐心的释法析理下,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会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不会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一份份《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大冶法院以能动履职保障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是对当事人正确履行家庭责任和抚养教育行为的助力和期待。近年来,大冶法院持续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等干预制度的功能,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促进和谐家庭建设,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万家灯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