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尹执行员在繁忙之中,两次去山东,多次去大冶,不辞辛劳,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洪局长始终能够坚持原则,无端遭到侮辱和谩骂,仍然为我们主持公道……纪院长多次对执行工作亲自指导……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贵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新年刚过,当事人郑某南就向黄石港区法院送来了一封600余字的感谢信和一面绣着“公正廉明,执法如山”的锦旗,以示感谢。
2008年原告郑某南、郑某红与尹某某(已于2010年4月死亡,被告人肖某、尹某城、刘某某、尹某洁、尹某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合伙承包“古建”工程,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因此成诉。该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再审,最终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54万余元。2012年,该案由一审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回7万余元执行款后,剩余的47万元一直无法执行到位。郑某南、郑某红为此四处信访。2013年,黄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此案指定黄石港区法院执行。
2013年5月21日,黄石港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位于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香格里拉小区12栋2单元801室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尹某城位于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湖畔人家小区房产一套,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法律规定,该院对上述两套房产进行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郑某红、郑某南提出口头申请同意接受上述两套变卖房产。其中位于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湖畔人家小区的房产按第三次保留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南。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香格里拉小区12栋2单元8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肖某拒不退出,且情绪异常激动,甚至以死相威胁,致使执行工作一度停滞。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郑某南也多次到各级部门信访,导致该案一直处在执行难度大、信访压力大的两难局面。
为了化解此案,该院执行员尹思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多次到大冶向被执行人辨法析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斡旋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至此,一宗信访多年的执行积案就此化解,不但得到了被执行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也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好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