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糊涂账”,法官这样解……

2024-04-18 15:09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杨李君 邢国远

口头约定建筑材料租金及数量,却未签订书面协议,此情形下,应当怎样保障双方权益,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且看阳新法院浮屠街法庭厘清“糊涂账”。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起,被告石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原告翟某等3人处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材料。双方口头约定租赁种类、数量、租金后,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期间,还存在被告中途归还部分建筑材料、后续又继续租赁其他材料、建筑材料出(入)库通知单未及时开具,与原始记账凭证存在出入等情况,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三原告主张租金总额为401901元,而被告仅认可租金总额350000元;同时,三原告主张被告下欠钢管数量为6635.6米,扣件5124个,顶托129个,被告仅认可下欠的钢管数量为3895米,扣件4872个,顶托114个。后被告仅向支付90000元租金,原告就剩余租金及建筑材料等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考虑到该案租赁期限较长,双方既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又未形成书面租金结算协议,且双方对相关建筑材料的租赁单价都存在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该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承办法官邢国远本着实质性解纷的原则,邀请庭长王凤华前后多次共同组织双方就出入库单据、钢管统计表、相互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对账。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被告系分别向三原告租赁案涉建筑材料,而目前又无证据证实三原告为合伙关系,故三原告本应各自向石某主张权利,但现实情况是三原告各自的租金数额又无法区分,如果按正常诉讼程序,三原告可能需要通过审计方式确定各自租赁的建筑材料数量和租金数额,无形中既导致了诉讼时间和进程的拖延了,又给当事人增加了审计费用等相关诉讼成本。

为此,承办法官从双方各自主张的租金总额出发,结合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出(入)库单据、往来账目和各自的原始账单记录等,向双方释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相关诉讼风险。随着一次次到庭对账和调解工作的开展,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期给付剩余租金270000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当天退还钢管4600米,扣件4872个,顶托114个。

至此,一起历时4个月、经过多轮次对账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释法

对于这种涉及的租赁建筑材料数量和种类较多、租金数额较大且租赁双方人数较多的租赁纠纷,司法实践当中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形成任何结算协议的情况较为少见。如果单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一旦无法证实双方约定的租赁物单价、被告租赁的建筑材料数量以及下欠的租金数额的话,其诉讼请求很有可能被驳回。然而,被告下欠原告的租金和建筑材料客观属实,双方仅在租金数额和材料数量方面存在争议,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会导致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如果启动审计程序,即使最终能够成功进行审计,无疑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与人民法院一直提倡的“便民利民、为民司法”理念相悖。

浮屠街法庭本着实质性解纷的原则,巧妙地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与法理的沟通,不厌其烦地通过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结算,逐渐缩小双方的心理预期和差距,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努力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