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账户被冻又惹官司

2014-07-14 14:56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刘细刚

58岁的汪谷,最近有点儿烦。2008年8月3日,她因身份证过期,用儿媳张美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可今年3月份急用取钱时,发现银行卡账户被阳新法院执行法官冻结了。汪谷急忙咨询法律人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幸运的是,法院经查清事实,账户得以解冻。可还没有歇口气儿,又被人告上法院,成了被告。

事情的缘由,要从2003年讲起:2003年6月30日,王海诉汪谷之子余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余雄偿还王海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余雄拒不履行,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实余雄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2月19日,法院查明余雄妻子张美在银行有存款收入,遂作出裁定将张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94,000元予以冻结。同年3月14日,汪谷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上述存款系其所有。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汪谷异议理由成立,撤销了该裁定。2014年4月28日,王海将余雄和汪谷告上法庭,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内涉案存款所有权人为余雄妻子张美,并许可强制执行。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银行账户确系汪谷借用儿媳张美身份证所办,卡内所有资金均由汪谷存入并系其亲自办理,有每次业务办理的手印为证,且该卡和密码一直由汪谷控制和使用。阳新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海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储蓄存款是千百年流传的良好习惯,但是在办理银行储蓄账户时,切记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实名账户。若是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因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绑定,会将自己的财产置于未知风险,如本案所示。本案中,若是汪谷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账户系其控制使用,便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