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当庭答疑 原告主动撤诉

2026-05-29 09:13
来源: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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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只是“坐一坐”“走过场”。

当负责人全程参与

庭审调查、辩论与最后陈述,

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

而是坦诚沟通、释明职责、指引路径,

法律的温度与制度的善意

便能在法庭上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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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通过邮政EMS向某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门卫室签收后,误将邮件当作私人信件搁置,导致申请“沉睡”数周。因逾期未获答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局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收到应诉材料后,该局紧急排查,在门卫室找到申请信,并在答辩举证期内及时办理并送达了答复。但张某认为“迟到的答复也是违法”,坚持诉讼。

庭审现场



与以往“只坐庭、少说话”不同,这位负责人在庭审全过程都展现了积极负责的态度。面对原告关于“为何超期”的发问,负责人没有回避,而是直接承认:“这是我们内部工作衔接疏漏造成的,我局对此负有责任。”在双方就“程序瑕疵是否应确认违法”展开辩论时,负责人主动接过话题,承认程序上确实违法,同时结合原告实际需求,逐项核实原告想获取哪类信息、用于解决什么问题,并结合自身法定职责告知在其处可获取的信息。


案件撤诉



庭审结束后,张某主动表示:“我原来就想要一个答复和一个说法。现在局长亲自出庭,承认程序违法,也做了解释,还告诉我以后怎么查信息。我的诉求已经全部实现了。”张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此案生动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有之义。该案负责人“出庭又出声”,担责又解难,不仅消除了原告对行政机关“推诿拖延”的固有印象,更将诉讼焦点从“确认违法”转向实质解纷,避免程序空转,拉近干群距离,打消群众疑虑,实现“办一案、指一路、暖一心”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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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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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