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一名零零后网红在抖音平台收到莫名辱骂、恶意抵毁自己的信息后,没有沉默,而是毅然决然将发送信息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赔礼道歉,赔偿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等。最近,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该网红的请求。
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凝子(化名)系抖音用户,以抖音主播为业,被告王虹(化名)也系抖音用户。2024年1月31日21时48分,被告王虹通过抖音平台私信向原告凝子发送辱骂性质的不文明用语。于是,凝子及时对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取证,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截图以及相关证据。
下陆区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纠纷作为一般授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应从行为人是否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审查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相互并不认识,无任何纠纷,被告王虹无故通过抖音平台私信向原告凝子发送辱骂性质的不文明用语,与社会提倡的文明礼貌等价值导向不符,应予以否定和谴责,对此被告应引以为戒。
针对该网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下陆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被告虽在抖音平台对原告使用不文明用语,但以上辱骂仅发生在两人之间,未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传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法院支持了原告取证时所产生的公证费等。
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虹立即停止对原告凝子名誉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抖音或其他平台私信向原告凝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凝子公证费1513元。
王虹在致歉声明中写道:“本人已深刻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己的行为是侵权的、违法的,并对本人的侵权行为给凝子女士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也会在日后做到引以为戒,谨言慎行。我承诺已经停止发布侵权言论,并保证今后不再发布、传播对您的侮辱、诽谤信息。再次郑重向您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