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反映诉调对接工作在实际操作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2013-09-02 10:47
来源: 黄石港区法院
作者: 刘锦源    浏览: 7566

   

   近日,黄石港区法院对辖区内26个社区,一个街道,一个管理区“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在在实际操作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现行的行政调解机制大多处于闲置状态;对于城市拆迁征用补偿费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群体性纠纷,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少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少诉讼当事人也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增加了诉讼环节。对接工作主要依靠法院推动,个别社区、街道等还停留在“会上、纸上、嘴上”。调解队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社区人民调解员多为两委主要干部兼任,无暇顾及,出现很多引导甚至动员当事人走诉讼途径,以减少自身工作压力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积极性不高。由于受到地方经济的制约,诉调中心的经费支出难以得到保证,物质装备投入相对较少,甚至是流于形式,对聘请的调解人员的报酬亦很少甚至是义务性劳动,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得不到完善等,极大程度地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许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只是表面应付了事。

   三是公正性难保证。由于受到编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助调解的人员大多是从社会招聘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等方面相对较低,再加之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很难保证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都能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时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四是缺乏法律支撑。诉调对接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虽然有最高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基础,但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开展、具体操作、诉调对接过程的具体程序等均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法律又没有对什么性质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调解中心所调解的案件如何确定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进行探索。因此,从整体上来看,这一工作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