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执行不能”

2018-07-19 10:27
来源: 铁山法院
作者: 石芳小群

“我没有钱,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反正我也刚坐牢出来,驾照也没了,你们让我还钱是不可能的。”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态度强硬的“耍赖”行为,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追查。但经过近四个月的查找,发现刘某确实无财产且暂无劳动能力,无法偿还二十多万元的执行款。在征得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后,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的肇事者,在被法院依法判刑后关押至监狱,并吊销了其驾驶证。民事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也在铁山法院立案,但经过承办人的多方查找,发现刘某并无房产和存款,且因吊销了驾照刑满释放后无法从事之前的行业,暂时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像本案一样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执行案件并非少数。但是,不少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了解不多,甚至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有少数当事人产生疑问,案子都判了,为什么仍然没能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是一个重要因素。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呢?执行不能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通常“执行不能”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执行不能”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中,要么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查控、无可供处置的标的,要么多家法院交叉轮候查控,或标的具有重大瑕疵,短期难以处置或不具备处分条件。

“执行不能”就没有办法救济了吗?不,为把有限的司法执行资源投入到不断大量涌现的新执行案件中,这类案件大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而这种结案方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法院依职权对“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此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现阶段,法律还规定几种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措施。目前,我院已帮助五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向上级法院及区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的帮助经济困难的申请人。

执行团队干警希望案件申请执行人能够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理性认识“执行不能”。请多一份信任和耐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会用尽自己的全力决战决胜“执行难”战役,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还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为了自身前途,为了家庭幸福,讲诚信,重承诺,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如抱侥幸心理,妄图规避执行,“赖”掉履行义务,朗朗乾坤之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利剑将始终悬在你们的头顶之上,不但最终被强制执行履行义务,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