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査工作细则(试行〉

2013-01-2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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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法[2010]70号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巡查工作,提高巡查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巡视、督查工作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加强对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执法办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司法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法院的贯彻执行。司法巡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巡查组在市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法院成立司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领导小组下设巡查工作办公室,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日常巡查工作由监察室负责。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市中院可从基层法院抽调人员参与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巡查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工作。(巡查组组长因故不能参加巡查工作时,副组长代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司法巡查对象
   (一)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司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被巡查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巡视: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5、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6、财务管理、重大财务支出、工程建设情况;
   7、其他需要巡视的事项。
   (二)对被巡查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法办案情况。重点督查司法不公、不廉、不规范、不文明以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审判秘密的情况;
   2、纪律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督查贯彻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情况。重点督查是否按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从便民、利民、护民出发审理案件;是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是否做到“案结事了”,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4、庭审纪律情况。重点督查省法院《关于规范庭审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5、法院和法官形象情况。重点督查窗口单位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工作人员用语是否文明规范、法院内部环境是否卫生整洁、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1、听取被巡查法院党组全面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2、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其他有关会议;
   3、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个别谈话;
   4、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案件材料、帐表凭证等资料;
   5、受理巡查期间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问题的来信来访;
   6、征求地方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7、对被巡查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政治纪律、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8、督办市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口头建议被巡查法院改正;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建议或督办的方式督促其改正。
   第八条巡查总结和反馈意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向市法院党组写出巡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巡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经市法院党组同意,巡查组可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期间了解掌握的有观情况。
   受市法院党组委派,巡查组组长可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巡查工作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发现问题与发现先进典型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十条巡查工作坚持集体巡查的原则,每次巡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单独行使巡查权。
   第十一条巡查组不负责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查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 不处理被巡查法院的具体工作问题,非经市中院党组授权、委派,对巡查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第十二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严格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巡查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巡查工作要勤俭节约、方便基层,不准铺张浪费。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院财务单独列支,后勤保障由市法院提供。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