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拖欠吴某、刘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向食品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后,某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某食品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14名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某食品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某市人社局遂向大冶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冶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开辟涉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执行,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对某食品公司银行账号进行查控,同时多次前往该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目前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后,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大冶法院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企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进行“活查封”。此后,为了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大冶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召开听证会,就案件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引导各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在大冶法院多番努力下,某食品公司通过借款筹足工资款18万余元并转至法院执行账户。案款到账后,大冶法院第一时间通知吴某等14人办理领款手续,随即将工资款全部发放完毕,案件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一个月。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大冶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用强制措施,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企业当前困难所在,采取柔性执法措施,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督促被执行企业尽早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多部门召开听证会帮助企业脱困。大冶法院通过该案执行,有效整治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持“不敢欠”的高压态势,构建“不能欠”的工作格局,营造“不想欠”的诚信环境,实现了“执行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