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包过?当场抓获!

2024-08-23 08:43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尹君 杨倩    浏览: 2054

考“科目一”可以“包通过”?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驾考”作弊案,维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谈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被告人谈某某伙同邵某某、洪某、邹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黄石市车辆管理所的科目一考试中,组织曾某某、蔡某某用穿戴设备作弊的方式参加科目一考试。在这个团伙中,分工“明确”“严谨”,邵某某负责介绍学员并将考生身份信息发给洪某,再由洪某转发给谈某某,被告人谈某某负责协调关系,邹某、张某某则帮考生穿作弊设备。其后曾某某以作弊方式通过考试,蔡某某在过安检时被当场抓获。

2022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冯某某介绍学员明某某给被告人谈某某,让其帮助明某某通过黄石车辆管理所的科目一考试。考试前,被告人谈某某帮助明某某穿戴好从网上购买的作弊设备,明某某进入考场过安检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依法扣押了针孔摄像头、微型耳机、黑色方盒等作案工具。并于次日在驾校抓获潘某某,冯某某、谈某某随后也主动投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潘某某、冯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考生蔡某某、明某某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尚未获取考试试题、答案,亦未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形,该部分犯罪事实的相关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谈某某提出上诉。黄石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驾校及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VIP会员”“包过班”等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针孔摄像头、微型耳机齐上阵,甚至有“一条龙”服务,有的还声称拉拢腐蚀了公安交管部门公职人员。

可是,本案中考试人员连考场的安检都没能通过,当场就被抓获!当下正值暑期驾考高峰,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学驾驶应至正规驾校培训机构报名,作弊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一旦参与考试作弊,考生会被取消成绩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无“捷径”可走,唯有学好技术才是根本和保障,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