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及时送达,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多以及我院民商事案件二审公开开庭率的提高,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
一、造成法院送达难的原因
1、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与实际不一致。因职业变化、拆迁或搬迁等导致的地址变化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上所记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地或经营地不一致。
2、被送达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个别当事人甚至不愿提供有效的地址、电话,恶意规避诉讼。
3、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一是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实际操作有难度。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则丧失了送达机会。二是未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
4、送达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公告送达价钱昂贵,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二、解决送达难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立法,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其成年家属,让其代为送达。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列为送达方式,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留置送达中只要送达人员在两人以上,不必要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员在送达证上载明送达情况即可。
2、规范立案登记,核准当事人详细信息。立案人员应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在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3、健全送达机制。一是各种诉讼文书制作后要限时送达各方当事人,避免久裁不送,导致当事人中途变更地址后失去联络,或部分当事人预知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躲避送达。二是科学安排安排送达时间,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避免被送达人因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到。三是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争取其对法院送达工作的有效支持配合。
4、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一是向当事人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不得也不必故意躲避文书送达;二是告知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立案后要留下便于联系的固定地址,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