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2007-09-04 12:26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内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7)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
   (8)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审立案:
   (1)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3)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结案的;
   (4)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促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8)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