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委托黄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中法[2009]136号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妥 善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 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黄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委托黄石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 黄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推动作用,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审理涉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三、为有效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不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债权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 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七、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束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八、对于已经立案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协助调解。
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本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十、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 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医患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应当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十三、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十五、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协调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