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如约而至。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黄石法院积极响应,将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等重点领域,立足审判实践,持续推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纸面上的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百姓美好生活的“法治宝典”。
2019年底,程某某与某装饰材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经销该公司产品,并按照合同约定当场支付了一笔20万元的“预留区域定金”,但未支付尾款,也未实际进货。合同期满后,他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这笔钱究竟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场“定金”引发的纠纷
2019年12月28日,程某某与某装饰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程某某在贵州省某县经销该公司轻钢别墅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约定,程某某须一次性支付进货定金39.8万元,作为取得经营权必要条件,该公司则免费提供160平方米标配轻钢别墅主体材料;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从程某某下单进货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出厂价85%付款,余款直至进货定金、施工补贴、宣传补贴全部抵扣完为止等。同日,双方签订的《预留经销区域协议书》约定,程某某支付预留区域定金20万元,预留期限至2020年1月7日,程某某需付清尾款。程某某当日支付了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装饰材料公司为完成合同约定提供的样板间设计,派员上门量房并完成设计图纸,还提供了价值1.37万元的开业经营用品(含图册、设计软件等),但程某某未支付剩余的19.8万元,也未实际进货。2020年底合同期满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2021年12月、2023年6月,双方曾就变更合作方式进行微信沟通,仍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9月,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
法院:名为“定金”实为履约保证金,
违约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及协议已于2020年12月27日到期终止,程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已无依据。关于20万元的性质。案涉合同约定,程某某在合同签订时,须一次性向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进货定金39.8万元,此款作为程某某取得某装饰材料公司授权区域销售产品的要约条件,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从程某某下单进货开始,按双方约定的出厂价85%付款,余款直到进货定金、施工补贴、宣传补贴全部抵扣完为止。因此,上述款项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结合双方的合作条件分析,该款项的法律特性实为履约保证金。因双方对于履约保证金约定用于抵扣进货款,而程某某未履行进货义务,故某装饰材料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但程某某未按约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某装饰材料公司免费提供的价值1.37万元开业用品(全屋整装设计软件、运营手册等),属于附条件赠与,以程某某履行采购义务为前提。程某某未履行义务,应折价返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酌定程某某按履约保证金39.8万元的20%即7.96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并折价返还赠品价值1.37万元。某装饰材料公司应返还的20万元在抵扣上述款项后,实际应返还10.67万元。综上,判决某装饰材料公司向程某某返还10.67万元,驳回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装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黄石中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厘清本案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边界后,围绕返还款项这一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引导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持续近五年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支付的20万元的性质,究竟是“定金”还是“履约保证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法律上定金合同的核心效能之一,是用于保障合同履行,其主要作用是通过经济惩罚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受“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的不利后果。
履约保证金则一般仅具有单向担保功能,即担保交纳方履行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收受方违约时无需双倍返还。本案中的20万元性质上并不具有惩罚功能,两级法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履约保证金。
但程某某还是应就其违约行为另行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认定程某某按履约保证金39.8万元的20%即7.96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比例既未超过实际损失的正常范围,也避免了违约金过高造成新的不公,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公平原则的有机统一。
本案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双方从长期诉累中解脱,回归正常经营。既依法平等保护了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人民法院做深做实“案结事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官提示
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使用“定金”这一法律术语。
若意图设置具有惩罚功能的定金
可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并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意图设置履约保证金
则应明确约定其性质、返还条件和违约责任计算方式,避免因用语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的精确拟定,是防范纠纷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