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大冶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吴曦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柯某(女)与被告陈某同意离婚,柯某支付陈某9万小孩抚养费,妥善解决了9岁脑瘫男孩康复治疗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月19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居民柯某向大冶法院灵乡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这是她继2012年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因陈某系大冶市灵乡镇宫台村人,柯某申请灵乡法庭法官回避,灵乡法庭根据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民一庭审理。
民一庭庭长柯旭华高度重视此案,安排审判员吴曦承办。吴曦认真研究案情: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2009年原告外出打工,两人分居生活。因小孩患脑瘫疾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14年初小孩被送往黄石某儿童康复中心接受治疗,双方在小孩抚养问题上争议很大,矛盾十分尖锐,在柯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陈某曾将脑瘫儿子留在灵乡法庭2天不管不问,严重影响了法庭日常工作。为妥善解决此次纠纷,吴曦冒着酷暑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但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原、被告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又各持己见,调解离婚工作出现僵局。开庭当日,陈某将脑瘫小孩带到庭审现场,为防止出现意外,吴曦将此案延期审理,再赶往康复中心了解情况。当得知若小孩继续接受治疗,就可能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后,吴曦暗下决心,一定要维护好孩子的权益。再次开庭时,陈某又将孩子带到法院,并在庭审结束后留下孩子独自离开。吴曦与柯某母亲将孩子送回康复中心,劝柯某支付了1000元治疗费用,又一再嘱托康复中心继续照顾好脑瘫小孩。因案件特殊,院审委会要求妥善解决脑瘫小孩的抚养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吴曦不厌其烦,多次召集当事人及其亲友、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释明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律义务,细算孩子抚养经济账,逐步缩小双方差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孩子由陈某抚养,柯某一次性支付9万元抚养费(含康复治疗费)。
案件的顺利调解,化解了当事人尖锐矛盾,解决了脑瘫小孩继续治疗的后顾之忧,展示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