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规定

2013-01-25 15:28

大冶市、阳新县、城区各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纪律、市纪委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有关文件之精神,现将我市法院公车使用及管理的相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法院干警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法院干警因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要经所在法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建卡登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黄石市纪委和本单位纪委备案。
   三、法院干警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四、法院干警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的,除依照规定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外,其他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因伤治疗费用自理,不准用公款报销,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肇事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车使用和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各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减少公务用车使用的随意性,杜绝公车违规使用问题。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