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窨井”绊倒的青春,谁来买单?

2025-04-03 08:35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作者: 蔡卉 谈云富    浏览: 43

近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窨井盖未复原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联通、移动、电信三家通信公司作为窨井共同使用人,具有管理职责,却未尽到管理义务,判决其共同承担84%的赔偿责任,合计赔付伤者陈某某12万余元,目前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该案通过过错推定原则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责任,引发社会对"城市陷阱"治理的深度思考。

2023年10月,晚自习结束,高中生陈某如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下陆区某银行门口时,被掀开的窨井盖绊倒,造成右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前臂桡神经损伤等严重伤情。经司法鉴定,其右上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还需1.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其母心急如焚,不仅心疼孩子所遭受的痛苦,还决心找出掀开窖井盖的“罪魁祸首”。她连续多日蹲守现场,发现次日凌晨有工程车在窨井附近施工。经过一番打听,得知是联通公司委托的施工队。然而,当她去找联通公司讨说法时,却被一口咬定施工队是事故发生后才进场的,与他们无关。陈某母亲四处碰壁,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联通公司、熊某等告上法庭。

面对“谁掀开了窨井盖”的关键疑问,承办法官深知这不仅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关乎一个少年未来、一个家庭希望的大事。在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事发前是联通公司的施工队打开了窨井盖。承办法官与交警部门联系后,得知事故时监控视频已无,直接侵权人难以确定,考虑本案可能是特殊侵权案件,引导当事人追加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创新性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责任认定:案涉窨井盖需专业工具开启,虽无法确定具体施工人,但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作为窨井共同使用人,具有管理职能,事故期间均存在施工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已尽管理义务,对窨井维护存在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鉴于陈某夜间骑行未充分注意路况,判决其自行承担16%的责任。

3月28日清晨,陈某母亲捧着“公正裁判显担当 司法为民促和谐”的锦旗走进法院。当看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墙上的“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八个红色大字时,她抬手拭去眼角的湿润,哽咽说道:“法官啊,这几年我心里头的苦水都快漫出来了。每次想起我儿子出事那天,我这心窝子就揪得慌!这些年,为了给他治伤,家里花了不少钱还欠了一屁股债。出事后,我们跑了好多地方反映,却处处碰壁,根本没人愿意出面解决,感觉天都要塌了!还好有你们,帮我们查资料、找证据,不辞辛劳为我们奔走,终于帮我儿子讨回了公道,争取到应有的赔偿,那天法官加班到深夜,逐条分析法律条款的样子,我这辈子都忘不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深深体会到了司法不仅要守护公平,更要温暖人心的含义,我知道孩子的眼泪没有白流。”

这起案件的判决,如同一记警钟,在当地行政各部门中敲响。对市政管理部门而言,加强对道路施工和地下设施的监管刻不容缓,需建立更完善的施工报备、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规范、安全,施工后及时复原设施;对通信运营商等窨井使用单位,更深刻认识到自身管理维护责任重大,要严格约束委托施工队,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落实。

广大群众与相关责任方:地下设施关乎每一个人的出行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务必加强管理、排除隐患。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多留心,注意自身安全。若不幸发生事故,应理性维权,合法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