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了,密室逃脱“逃得脱”吗?

2023-12-29 14:07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赵婧

密闭的空间、紧张的氛围、巧妙的机关、逃脱的兴奋。整个过程惊悚、悬疑、刺激……

“密室逃脱”已悄然成为备受年轻人欢迎的娱乐方式,吸引着大量的年轻玩家,小林(化名)便是其中之一。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某日晚,20岁的女孩小林与另外7名玩家一同在某密室逃脱娱乐室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桃花劫”。

游戏开始前,包括小林在内的8名玩家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活动期间其所有受伤行为都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密室体验免责声明。随后,大家怀着激动和忐忑的心情开始了游戏。在昏暗的灯光下、狭窄的通道中,为躲避恐怖角色的追赶,小林快跑时撞上前面一名玩家的后脑勺。一声尖叫后,小林捂着鼻子蹲了下来,鲜血从指缝中流出,游戏终止。小林随即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共住院6天。出院后小林试图与该娱乐室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商谈赔偿事宜被拒,小林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小林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公司认为,小林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游戏,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官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反复观看,发现娱乐室内并无明显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林在游戏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判断公司及小林应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对法官的判断与分析,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小林和该公司自愿承担20%和80%的责任,该公司负责人当场向小林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玩家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会从游戏商家是否为玩家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置了明显的通知、警示或指引,是否给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的相关安全培训,工作人员在具体服务中对游戏的介绍、对危险环节的警示是否充分,以及出现事故后的处理是否及时与妥当等方面考量。如果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位,游戏商家将为玩家受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如果因同伴的行为造成玩家受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造成直接侵权结果的“第三人”(同伴或其他玩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游戏商家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玩家在游戏中主动做出一些不寻常的危险性动作,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商家可以依法主张减轻自身责任。 

玩家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密室逃脱游戏,属于经营性活动,有别于具有风险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店家作为游戏活动的组织者,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参加者,活动的性质和损害主体不符合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定。因此,玩家参与密室逃脱不属于自甘冒险。 

商家以签订过《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玩家是否只能吃“哑巴亏”?

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系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通过玩家的声明或承诺,或者签署具有相同效果的《免责协议》等文件来免除。而且,《免责协议》一般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和准备好的,在游戏开始前要求玩家签署,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可能会被认定是“格式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受伤玩家可依法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热度攀升,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保护人身安全,玩密室逃脱游戏,要留心查看场地、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一定要选择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一旦发生危险,要立即终止游戏、迅速撤离。如发现无证经营、存在消防隐患的“密室”,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密室逃脱有风险,聚集玩乐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