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大了纠错的有效性,申诉难问题得到缓解,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申请再审案件反复审查问题,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当前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再审顺位确定不尽合理。再审申请审查上提一级后,省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基本上很少提审,一般又指令中院再审,而中院对本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一定程度上处于尴尬境地,特别是原审经过中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2、“诉”“访”混淆不清。民诉法修改的立法意图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同时也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有的法院和法官曲解了立法本意,认为民诉法修正后就是放开口子收申请再审案件,完全不顾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条件,造成了将很多属于“访”范围的案件立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方式方法仍沿袭老套路,与处理信访的方法区别不大。
3、反复申诉、反复再审情况突出。民事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再审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由于案件被反复再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迟迟得不到最终解决,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二是多次再审的结果截然相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三是反复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对立情绪严重,矛盾易激化,做工作难度大,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四是由于可以无限申诉和反复再审,使得有些当事人长期缠诉。
4、上、下级法院沟通不畅。上级法院再审后改判、发回的案件,在下判之前和下级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二、对策和建议
1、合理确定再审顺位。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再审审理时应当考虑由审查法院本院提审,在上级法院案件数量压力大时才可以指定到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然后才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立法本意是增强纠错的有效性,避免当事人担心原审法院不能纠错。但是,实践中,可能并没有按照上述顺序确定再审法院,甚至发生了以指令再审为优先顺位的做法,上级法院变为立案法院、下级法院成为审理法院。因此,建议凡是经中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如果要进入再审程序,一般应由省法院提审。
2、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格局。正当的再审申请与一般来信、来访工作不能混同对待。建议进一步科学界定诉访分离的标准,尽快建立健全应对信访的专项性工作机制,疏导信访、督导信访、息诉罢访、终结信访。
3、进一步规范再审问题。针对民事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的问题,建议下一步民诉法修改应当用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再审问题,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
4、建立上、下级法院沟通机制。建议省法院案件承办人在案子进入再审后,主动与中院或基层法院原承办庭室联系,及时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审案件审理、判决的理由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