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孩子,再领结婚证”——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近日,黄石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将生育作为结婚登记前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男方构成明显过错,维持一审关于女方仅返还部分彩礼的判决。
基本案情
吴某与李某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9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吴某向李某支付现金彩礼30万元。李某入住吴某家中,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因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李某表示其曾多次提出登记意愿,但吴某提出生育子女后才领证,导致双方信任破裂,关系恶化。吴某认为李某长期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等30余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以必须生育子女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构成缔结婚姻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将该过错行为作为考量因素,并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等,对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予以酌情扣减。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嫁妆情况等事实,判令李某等向吴某返还1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依法保障妇女在婚恋中的人格尊严与婚姻自主权,具有鲜明价值导向。一方以生育子女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违背婚姻自由与人格尊严,构成缔结婚姻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应作为彩礼返还时酌减的重要考量。本案中,吴某在李某多次要求下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提出先生育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主张,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若判令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显失公平。法院综合其过错及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等事实,酌定返还比例,既否定不当行为,又平衡双方利益。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积极倡导婚育文明、涵养优良家风、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平等、尊重的现代婚恋观,推动形成健康、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