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反映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13-10-28 09:43
来源: 黄石港法院
作者: 刘锦源 何雷    浏览: 7549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始终占有较大比例。如黄石港区法院法院经过对近三年来办理的425件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结婚登记档案资料不全。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在未找到结婚证、又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查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下以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又找到结婚证的,必然导致错案的发生,使合法的婚姻关系得不到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当事人,特殊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结婚证瑕疵现象很突出。结婚证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有几种不合法的问题出现:一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并未到场办理;二是向当事人发放空白结婚证,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导致两份结婚证内容不一致;三是结婚证未加盖印章;四是结婚证是假证。

三、司法资源浪费问题明显。当事人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往往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在六个月之后,在未能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诉离婚,法院不得不重新进行审理,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又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四、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五、是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审理结果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