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
如何将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的
一则调解案例,
给了我们一份久违的温暖。
在一起离婚纠纷中,
原告小丽(化名)
与被告小伟(化名)
摒弃了以往的激烈争执,
接受了法院提出的
“轮流直接抚养”方案。
这不仅是一套科学的育儿计划,
更是一次父母对孩子最深沉的告白:
无论我们是否同行,
爱与陪伴将始终并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回放:
争抢与让步,都是为了爱
小丽起诉小伟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乐乐(5岁)由其抚养。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虽感情破裂,但对孩子均怀有深厚的感情,且都强烈要求乐乐随自己生活。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场面一度陷入僵局。然而,与以往争夺抚养权案件中常见的“抢孩子”不同,双方争执的背后,是对孩子共同的爱与不舍。
调解破局:
创新模式化解抚养难题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进行判决,而是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认识到,离婚是夫妻感情的终结,但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和爱不应缺位,如何在分开后继续为孩子提供完整的爱,才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法官的温情引导和理性分析下,小丽与小伟的情绪逐渐缓和,从最初的针锋相对,转为共同为孩子的未来谋划。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轮流陪伴,双亲不缺位。乐乐周一至周五随母亲小丽生活,由小丽负责照顾日常起居与学习;周六、周日随父亲小伟生活,由小伟负责陪伴与教育。
合理分担,平衡抚养支出。考虑到双方都在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平衡开支,由小伟每月向小丽支付抚养费1500元,用于分担孩子在母亲处生活期间产生的费用。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丽与小伟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 保障双亲陪伴:避免了孩子因父母离异而长期缺乏父爱或母爱的遗憾,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持续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 促进健康成长:5岁的乐乐正处于性格形成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期,稳定的亲情陪伴有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 化解执行难题:相较于传统的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种模式将“探望”变成了“共同生活”,极大地减少了因探望问题引发的后续纠纷。
法官强调,法院支持轮流抚养模式,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本案中,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且居住地相近,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因此该方案具备很强的可行性。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点,但也是亲子关系新模式探索的起点。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父母。下陆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放下成见,寻求共赢方案,努力为离异家庭的孩子撑起一片爱的蓝天。我们希望所有父母都能像小丽和小伟一样,在分手后依然能携手为孩子铺就一条洒满阳光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