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2-08-31 15:06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行为,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打造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构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协商,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科具体负责指导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运用调解平台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三、工作原则

(一)调解自愿原则。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不得强迫调解。

(二)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三)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定分止争原则。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固定调解成果,有效定分止争。


四、工作流程

(一)调解方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主动申请在线调解的,可以注册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根据要求填报材料,提交申请。在线调解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在线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信息完备的及时进行调解。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其完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其理由以及其他解决途径。在线调解24小时内没有处理调解申请的,案件自动退回,申请人可重新选择调解员。

2.委派调解。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宜调解的,在立案前,经释明原告同意调解的,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后,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3.委托调解。立案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准备

调解员应将拟定调解的时间、方式、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注册调解平台的,指导当事人注册调解平台。被申请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联系不到的,调解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立案的,指导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并按照网上立案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线调解程序

根据预定的调解时间,调解员可指导当事人通过电话、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在线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送达地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协商调解方案等。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选择线上调解或线下调解、共同会谈或单独会谈等调解方式。在线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再延长30日。

(四)强化视频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在线告知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有两家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调解员确定告知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并在线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由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确认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结案归档

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按规定保存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各类文书材料以及调解录音录像等电子档案,并制作纸质档案供当事人查阅;未达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即时将材料流转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司法确认

经在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作出委派调解的法院在线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承办法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与当事人连线,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八)出具调解书

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将材料转交承办法官,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将材料退回承办法官继续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整合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快捷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渠道,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切实配合,努力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联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科共同推动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协力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良性发展。

(三)充实力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注重总结。在工作实践中,注意发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激励探索创新,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