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09]132号
大冶市、阳新县、城区各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异地执行工作中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异地执行工作中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2、赴异地执行审批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异地执行工作中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人民法院异地执行中的廉政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行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关心、爱护和保护执行干警,树立执行工作依法、文明、廉洁、高效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因“三同”〈同行、同住、同吃,费用由当事人、代理人支付)办案而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异地执行中的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限制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同行赴异地办案的范围,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准与当事人同行赴异地办案
1、外地当事人或证人是自然人、个体户业主、私营企业,且住址或经营地点不具体,本地当事人不前往引导,执行人员独自难以查找和准确辩认的;
2、涉及异地实物财产查封、扣押,无申请方配合,实物难以查找或难以实施控制措施的;
3、执行线索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随同前往,执行人员难以准确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
4、涉及以被执行人异地财产抵偿债务,必须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确定抵债数额的;
5、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
6、经异地当事人请求和本地当事人同意,由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当面和解,确有一次性解决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
7、确有必要由当事人随同执行人员到异地处理案件的其它情形。
二、严格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审批手续
1、“异地”是指黄石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
2、严格执行人员未经批准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同行异地办案;
3、异地执行案件,必须依据合议庭意见或院领导、庭长安排,由承办人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填写“赴异地执行审批单”,标明执行部门、执行人员、目的地、时间、事由、费用、乘坐的交通工具及同行的办案人员等。省内异地执行案件的,由庭长审批;省外执行案件的,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4、赴异地执行案件需由当事人、代理人陪同的,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5、异地执行案件前,如当事人已预交差旅费的,执行完毕后,应依规定按实结算。
三、严格异地办案制度规定
1、坚持两人以上异地执行制度,严禁单独外出执行;
2、异地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3、异地执行的同行办案人员的确定,由庭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需要法警配合执行的,按院有关规定申请派警;
4、异地办案期间,同行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倾向有责任进行劝阻、批评和抵制,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异地执行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和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请示,来不及请示的,在依法妥善安置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6、执行人员外出办案,不得以当事人、代理人名义开支费用或在当事人、代理人处报销应由个人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经批准与当事人、代理人同行的,经济上也必须与当事人分开,不得由当事人、代理人支出应当由自己支付的有关费用;
7、出差返回后,须如实汇报案件执行情况,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并重点汇报费用结算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同执行部门不定期回访有关当事人,核实费用结算情况及有关报销凭据等,以检查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违反本意见的处理办法
1、未履行审批手续赴异地执行的,给予其严肃批评;未经批准与当事人、代理人一同到异地执行的,给予其纪律处分。
2、在异地执行期间,如存在以当事人、代理人名义开支费用或在当事人、代理人处报销各种费用的,经济上未与当事人分开,由当事人、代理人支出应当由自已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接收当事人、代理人的吃请、礼品礼金和旅游以及其它违法违 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法纪责任,并调离执行岗位。
五、异地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