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讨债成为你侵犯他人权益的借口

2019-05-17 16:43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杨李君

债还钱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但有些债权人为了讨债,不计后果采取极端手段,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更甚者对债务人进行殴打、辱骂,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代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2017年10月21日,冯某受刘某、陈某夫妇(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向周某索要债务并“教训” 周某一顿。于是,冯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马某于当天22时许,伺机将周某强行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为迫使周某还债,冯某等人多次对周某实施殴打、脱衣、罚站、泼冷水等体罚、虐待行为,迫使周某打下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周某乙还对周某实施言语威胁。次日早上7时许,周某趁冯某等人不备,通过电话报警,民警前来将冯某等四人当场抓获。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周某甲、周某乙、马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对周某实施殴打、虐待、侮辱等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四人在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冯某、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案例二:讨债不当,他们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7年3月,肖某介绍袁某投资黄某承包的砂石料工程,后袁某要求撤资,黄某遂向袁某出具一张欠条。同年10月,袁某伙同周某等人到洪湖市黄某的家中讨要债务。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跟随周某等人来到阳新,随后被周某拘禁在阳新县某宾馆。在得知黄某家属报警后,周某便用啤酒瓶殴打黄某,为躲避警察追捕,袁某、周某等人开车将黄某带到偏僻的山里逼迫其还款,在黄某家属向袁某偿还欠款12.1万元后,袁某才将黄某放走。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袁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合理讨债的正确方式

一、调解法,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经调解达成协议。

二、仲裁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

三、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较为复杂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债务纠纷。

四、申请支付令法,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债务债权明确、合法的,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法律小贴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以上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以上三款罪的,依照以上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