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胡泉等17人“涉黑”案开庭

2014-03-18 14:02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阳法萱    浏览: 5983

   

3月18日,湖北阳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泉等17人“涉黑”案,该组织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等11项罪名。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原咸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胡泉因指使刘峰、潘峰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以来,胡泉出狱后因被开除公职肆无忌惮先后纠合刘峰、潘峰、彭详等人,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在咸宁、武汉等地从事开设赌场以及“放码”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了以胡泉、刘峰为首,以杜开华、李立军、万兵、潘峰等人为骨干成员,丁强、王俊、卢小虎、胡新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骗取贷款、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开设赌场、“放码”及放高利贷及利滚利计息方式迫使众多债务人产生巨额债务后无力偿还,该组织便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贴身跟踪等方法暴力索债,许多债务人因此被该组织逼得倾家荡产、家庭破碎、妻离子散、背井离乡,给社会造成巨大不稳定因素;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咸宁地区建筑行业保温材料市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多次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贷款等干扰正常金融秩序。该组织在咸宁温泉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暴力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违法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并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刘峰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具体行为触犯的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李果等6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等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