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执行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好评

2013-03-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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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案的审理和执行,不仅体现了法官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更加让我们深深感受到法官的作风正、执法严、效率高、效果好,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3月8日,一条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短信发到了市中院吕小武院长的手机上。

2012年10月,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朱某、武汉强盛思恩投资有限公司和黄石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涉及300余名职工的集资款,且涉案金额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偿还原告方1150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多方面原因,被告方没有主动履行,于是原告方于2012年11月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执行人朱某等除欠梁某1150万集资款及利息外,同时还欠黄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0余万元和徐某个人借款230万元,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执行法官李远辉接到案件后,深感责任重大,但他变压力为动力,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没有就案办案、机械执行,简单拍卖已经查封的黄石国源公司磁湖明珠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是通过多次做被执行人朱某和案外人黄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建议由案外人黄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替朱某等向梁某、徐某支付1100万元和230万元,同时,黄石国源公司将磁湖明珠项目土地使用权无条件过户至案外人黄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通过多次做调解工作,终于使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履行完毕。

一个涉及多个企业、涉及数百职工利益的案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李远辉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在执行过程中,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始终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放在首位,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到执行局工作以来,李远辉常常告诫自己,“办好每一件案件是一名执行法官应尽的法律责任”,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去年以来,在他执结的案件中,多数以和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工作突出,2012年他被授予“全市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