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次转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024-04-01 16:20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石梦

承租人承租门面后又当起了“二房东”进行转租收租,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二房东”柯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转租差利的诉求。

2011-2019年间,被告柯某(承租方)与某中心(出租方)多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先后承租某中心的三间门面,约定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等条款。2012年,某中心(出租方)与案外人叶某(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叶某承租三号店门面一间。租赁期间,柯某从叶某处转租了三号店。叶某与某中心的合同到期后,柯某直接与某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三号店。之后,柯某将承租到的其中三间门面以年租金共40万元转租给案外人李某。

到期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柯某将租赁的门面均退还给某中心。原告某公司于2022年知晓柯某次转租行为后,认为此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柯某按约支付转租差利并承担违约责任遭拒,故诉至法院。

被告柯某辩称,在租赁期间,其将门面转租给他人及从他人转租的事实,某中心是知晓默认、支持的。且双方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门面已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转租门面是否构成违约。柯某从案外人处转租案涉三号店,后将租赁来的三间门店一并转租给案外人李某从事xx康经营,合同到期后,又分别与某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案涉门面一直存在有转租习惯。柯某将案涉门店转租给次转租人李某经营数年,有营业执照,还进行装饰装修,且双方签订的二份租赁合同中,分别载明“四店xx康”“三店xx康”的内容,某中心应当知晓柯某转租给李某经营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某中心在长达数年期间直至合同解除都未提出异议,系默认柯某转租行为,故而,柯某转租门面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法官说法】

“二房东”现象屡见不鲜,引发的合同纠纷更是不少。作为出租方,如不同意转租行为,那么签订合同时除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等条款外,更要定期或不定期查看所出租的房屋或门面是否存在转租行为,若发现相关行为,及时处理。作为承租方,如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等条款,若想转租,及时与出租方协商;若已发生转租行为,而此时出租方也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则保留好出租方已知转租行为的事实证据,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