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一女青年贩卖毒品18克获刑七年二个月

2014-10-17 15:49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冶法宣    浏览: 3245

   

大冶市一女青年曹某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终于尝到了法律苦果。近日,大冶法院依法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接过法院判决书后,她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今年25岁的曹某租住在大冶市城关。2014年4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段某、彭某得知曹某有“麻古”和“冰毒”出售,遂与曹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2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并约定在我市东风路口某超市附近见面。随后,曹某如约来到东风路口见到段某和彭某,遂将事先准备好的2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交给段某,段某亦将准备好的150元现金交给曹某。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跟踪段某和彭某并将他们抓获,扣押段某身上的毒品 “麻古” 2颗和 “冰毒” 1小袋。后民警在东风路办事处东四巷附近将曹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挎包内查获毒品“麻古”37颗,并从其租住屋内查获毒品“麻古”57颗和“冰毒”2小袋。经鉴定,从曹某身上和出租屋查获的94片圆形药品净重8.8064克和1袋无色晶体净重8.97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彭某身上扣押的2片圆形药品净重0.1713克和1袋无色晶体净重0.13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8.08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