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的隐形付出,离婚时能得到补偿吗?

2025-03-14 15:10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文娟    浏览: 200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的共同家庭责任,但有的女性会选择为了家庭而放弃工作事业的发展,成为“全职妈妈”。离婚诉讼时“全职妈妈”提出的家务补偿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阿娇和王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阿娇辞去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妈妈”。然而,自2022年起,夫妻俩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先生于2023年向西塞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王先生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并分居生活。2024年,阿娇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称其与王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要求孩子判归其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要求给付其照顾家庭的经济补偿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准许两人离婚,孩子由阿娇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阿娇提出要求给付照顾家庭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鉴于阿娇辞职在家照顾子女,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为王先生安心工作提供了家庭支持,综合考量阿娇照顾家庭的时间,投入的精力以及夫妻双方各自在家庭中担负的角色等因素,判决王先生应向阿娇给付离婚经济补偿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释法

“家务补偿”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的称谓为“离婚经济补偿”。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全职妈妈”,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民法典明确规定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和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