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跌入沼气池致死,谁之过?

2013-01-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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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2日,被告刘某邀约死者郑某、汪某、方某等8人共同进餐,因上述人员过度劝酒,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酗酒过度的郑某意外跌入沼气池溺亡。郑某死亡后,原告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火化及其他费用共计192781.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系酒后意外坠入沼气池而致溺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十二条、第一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周某(沼气池管理者)赔偿原告42224.91元,判决汪某、方某、李某等七名劝饮者赔偿原告14074.97元。

【评析】

该案的审理涉及三个焦点:一是七名劝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是被告周某(沼气池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三是七名被告各自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七被告作为与郑某一起的用餐者,与郑某一起互相劝酒、饮酒,在明知郑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应对郑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七被告既未将郑某安全护送回家,也未联系其家人对郑某尽照护之责,任由郑某独自一人外出,最终发生悲剧,应对郑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承担10%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的沼气池位于偏僻的道路边缘,却无任何警示标志,虽用部分竹棍、木棍及树枝遮拦,却无法起到有效防护作用,致使郑某酒后意外坠入沼气池死亡,沼气池未盖盖与郑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周某应对郑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郑某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郑某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后发生死亡的后果,故郑某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