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那些事儿:房东因“自用”赶你走......

2025-03-21 08:51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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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东张某以要把房子给父母住为由,要求租客戴某提前搬走,还不想给违约金。好在经过法院调解,张某意识到自己违约,乖乖支付了违约金,戴某也撤回起诉。

这起案件给所有租房人和房东都敲响了警钟:房东能以“自用需求”为由提前收回房屋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是租房的 “保护神”,其中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合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把“自用需求”列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房东就不能因为想给父母住或者自己要用,就随意让租客提前搬走,否则就是违约。在租房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依据租赁合同来确定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再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只有因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形才可以法定解除合同。房东的“自用需求”根本不在其中,房东要是单方面说解除合同,那就是违法违约。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随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房屋租赁合同讲究的是 “契约严守”原则。房东真有自用需求,最好和租客好好商量,按约定给补偿。要是强行解约,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甚至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成本,一个都跑不了。

在这里,给大家几个超实用的建议:

一是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解约条件,如果允许因 “自用需求”解约,那就约好补偿标准,还要细化违约责任,写清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二是纠纷发生时:房东可以和租客协商,给个合理的搬离期或者补偿,合法终止合同;租客要留好沟通记录,遇到强制清退马上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租房是生活的一部分,租赁合同更是受法律保护的约定。不管你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懂法、守法,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住得安心、舒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