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想过了,那就把彩礼还我!”
“婚礼都办了,还在一起住那么长时间,难道都是我一个人花了吗?”
... ...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各执己见,争吵不休,回回见面都闹的不可开交,觉得自己才是受了委屈的那一个。
眼见着争执愈演愈烈,于是我果断敲响了法槌。
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我在调解法庭里,每天都会面对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各种关于家庭、感情的纠葛。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偏偏断的就是这世间最难评判的聚散离合。
起初拿到案卷时我也研究过,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再衍生执行等其他案件,我还是会再多思考一些,想做的更全面、更妥帖。
年逾三十的小林在外工作多年,虽然一个人过的十分惬意,但是内心一直渴望能遇到一个携手走进幸福的婚姻殿堂共度余生的人。
小林本以为可能还需要等待很久才能遇到自己命中注定的那个她,而后因为一次相亲,他就注意到了与其同岁的小何。
他们本是同乡,双方父母早年间就认识,互相知根知底。
经过几个月的了解与相处,感觉对方就是那个能与其分享生命的点滴,一起走过人生历程的人。
于是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期待和计划属于他们的幸福。小林也拿出多年的积蓄,给了小何20万元作为彩礼,展示自己求娶的诚意。
不久,两人就在父母和亲友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
只是,爱情和婚姻也是充满考验的。
幸福的日子是那么短暂,仅两个月,双方就因感情问题开始争吵,小何也因各种堆叠在一起的不满,迟迟不愿领取结婚证,闹的是不可开交。
可举办了婚礼,彩礼也给了,小林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既然不想继续过下去了那就分手,把彩礼还回来吧。”
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小林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本是一段被大家看好的婚姻怎么就走到了这一步呢?
我带着疑问开始了和小何的第一次通话。
在电话的那头,小何起初还是很平静的,她诉说着自己随小林到其所在城市生活后的种种不适,以及小林及其家人对她的漠然。
然而当谈及彩礼一事,她的情绪便逐渐开始不稳定了:“这钱是他赠与给我的,不是彩礼!”
... ...
根据现有的证据,我可以确定的是,小林有一笔向小何个人的20万元转账款,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仅有两个多月;而小何提出的,这笔钱是小林的赠予且已消费没有证据支撑。
之后我又多次联系,反复与他们沟通,可惜始终没有一个好的进展。
既然调解不成,那就只能开庭了。
在庭审的过程中,我发现案子的症结其实是在小何这里,只有和她彻底清晰认识到彩礼、赠与之间的性质和区别,还有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考量因素,才能消除她认知上的误区,彻底化解纠纷。
庭审后,我找到小何,不单纯因为案件,也想从情理上多做一些,给她一点心理支持。
提及彩礼时,小何依旧还在纠结这是“赠与”的问题:“我也想尽快解决呀,但是我们俩在一起也花了很多,再说了,那钱是他自愿给我的。”
为了给她区分清楚赠与和彩礼的区别,我接着说,“开庭的时候,小林说这钱是十一期间双方父母见面商量结婚的事后确定的,你当时也没有否认,是吧?”
小何看着我默默地点点头。
我继续问:“既然是为了结婚,双方父母也都协商确定了,怎能说只是‘赠与’呢?”
她满脸疑惑和不解,抿了抿嘴不知该如何回答,显然还是没有转过这个弯。
于是我继续解释着《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认定及判定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担心法条说完了她还不明白,我又继续讲解网络上其他类似的案例... ...
功夫不负有心人,小何表示已经明白了彩礼和赠与的区别,只是她目前没有工作,一时也给不了那么多钱,而小林为了结婚花了近30万元,表示只要求返还彩礼已经是做出了让步。
眼看又要聊不下去了,之后经过我几个小时语重心长的劝导和磨合,双方终于在返还数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个月后。
他们再次来到法院当面交接钱款和财物。
小何返还彩礼15万,小林也将女方的部分陪嫁归还并当即递交了撤诉申请。
一起纠纷终于得到了实质性化解,避免了多起衍生案件的产生。当我看到小林和小何因事情解决后舒展的眉头,也长舒了一口气。
家事审判是一门情、理、法相交融的裁判艺术。既根植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也浸润着人间烟火;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和谐友爱的社会期许。这就给家事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案结事了,还要达到“人和”的更高境界。
在这起案件中,我付出的这一点努力在维护全社会的稳定上可能微不足道,但我将坚定信念,继续用自己的真诚、行动去感染身边人,希望每个人都能怀抱爱和希望,愿天下有爱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