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法庭案件立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黄中法[2008]73号
本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院开发区法庭案件立案管辖问题,根据鄂高法[2008]7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精神,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研究决定,现将开发区法庭案件立案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开发区法庭管辖其辖区和托管区内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本院交办的其他案件。坚持立审分离,开发区法庭受理案件由本院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开发区法庭不得自行立案。诉讼费用的交纳按原方式办理。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