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丈夫出轨带人上门“算账” 引发人身伤害没动手也要赔钱

2026-05-13 17:18
来源: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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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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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如约而至。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黄石法院积极响应,即日起将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等重点领域,立足审判实践,持续推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纸面上的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百姓美好生活的“法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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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公众号 2026年5月11日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对一起民事纠纷案进行宣判,80岁的陈某被判承担60%责任,需赔偿4万余元。而在此前关于此事的刑事诉讼中,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这一切的起源是一场因怀疑出轨而引发的上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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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时年45岁的杨某因怀疑丈夫与时年40岁的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带领其时年75岁的母亲陈某等多名亲属,前往程某家中寻找丈夫。

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发生冲突,陈某与程某扭打过程中,程某摔倒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经鉴定,程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检察院依法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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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伤害行为,是导致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其主观上亦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到陈某自首、认罪认罚、年满75周岁等情节,2023年,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依法适用缓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程某就自身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某及此次冲突的发起者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直接实施殴打行为的责任人,应对程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虽未直接实施打人行为,但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不同,即使杨某未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杨某带领多名亲属上门,为冲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相较于陈某的殴打行为,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程某本人,在与陈某发生口角时未能冷静处理,主动参与扭打,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三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作为殴打的主要实施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程某合计损失为76547.33元,被告人陈某承担赔偿45928.39元,杨某承担赔偿15309.47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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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面对情感纠纷、家庭矛盾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冲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暴力手段发泄情绪、解决争端,不仅可能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自身也将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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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