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回暖,不少爱美人士为了在夏天能展现好曲线,早早开始“未雨绸缪”,绞尽脑汁进行“身材管理”,减肥药这种无痛瘦身“神药”就成了很多人的第一选择。
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孙某因售卖含有违禁化学物的减肥药被判十倍赔偿合计12000余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殷某也时常因为身材微胖而感到焦虑。2023年9月,殷某看到不用管住嘴,也不需要迈开腿,就能变瘦的减肥药广告,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从孙某处购买了10粒试吃。服用几天后,孙某发现减肥效果显著,便再次从孙某处购买了两盒正装药,两次购买合计1200余元。
服用十多天后,殷某却明显感到心慌难受、身体不适,便和孙某沟通退货退款,但孙某否认减肥药有问题,拒绝退货退款。
为此,殷某将减肥药送至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95.2g/kg。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规定: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于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孙某出售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殷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十倍赔偿货款,并支付检测费用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因使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因孙某销售的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且产品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殷某要求孙某退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依法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建议大家在购买减肥产品要谨慎辨别,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的疗效宣传,要做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为人并非因为食用目的去购买食品或是药品的,因其购买行为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