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诚裁决 打造平等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03-01 14:22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李扬 吴思奇

“感谢胡太禄局长和法官们的公平公正办案,让我们公司避免了千万余元的损失!”2月29日,被执行人大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黄石中院送来感谢信时动容的说。

微信图片_20240301144729.jpg

基本案情

事情源于大冶某公司等与陈某4000万元本金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该案于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大冶某公司所有的104套商业房产因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被黄石中院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将上述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本金加利息共5500万余元债务,并暂时终结执行。2021年和2023年,陈某两次向黄石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明确载明以物抵债的5500万余元按照不同比例抵偿大冶某公司差欠其的部分本金、利息。可在2023年的恢复执行案件中,陈某却提出原以物抵债的5500万余元双方并未书面协议约定抵偿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比例,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将该5500万余元全部优先冲抵利息,大冶某公司应当向其多清偿两千万余元债务。后黄石中院作出相应执行裁定书,变更原执行裁定书金额3400万余元至5600万元,并再冻结大冶某公司相应千万元的41套商业房产。因新增冻结的41套商业房产,导致大冶某公司后续经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困难,其遂向黄石中院提出异议,称陈某申请执行书载明抵偿比例系双方协商结果,要求陈某按原申请金额执行。

裁判结果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黄石中院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前期承办人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慎合议评议。合议庭认为,双方虽未书面约定以物抵债的比例,但从历次恢复执行中陈某的申请书内容已明确表明其按比例清偿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均未在长达数年的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按照比例抵偿债务的合意。陈某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有违诚信原则。经重新计算,裁定变更原裁定冻结、划拨金额为4400万余元。陈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复议。经省法院复议审查,维持了黄石中院异议裁定结果。

法官寄语

诚信是人立身之本。在纷繁复杂的法院执行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到诚信原则的平等保护,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也保护不被公平对待的被执行人。下一步,黄石中院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执行工作公平和效率主题,用好用足执行裁决权监督制约执行实施权,全力推动黄石法院执行行为规范化,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涉企法治化营商环境。